提醒关注关于北京、香港的近期出入境公告

2020-03-26 07:00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五部委”公告决定所有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均从指定的第一入境点入境。具体如下:

  1.自3月23日零时(北京时间)开始,所有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始发客运航班均须从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上海浦东、济南、青岛、南京、沈阳、大连、郑州、西安12个指定的第一入境点入境。各航空公司航班指定的第一入境点可以在民航局、航空公司官网上查询。

  2.乘坐上述国际航班的旅客在第一入境点实施检疫并办理入境手续,行李清关。检疫符合登机条件的旅客可搭乘原航班入京。腹舱所带货物在北京清关。

  3.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指定第一入境点的安排及相关措施将根据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在当前实施的目的地为北京的境外进京人员集中隔离措施基础上,北京决定从3月25日零时起执行以下措施:

  1、所有从北京口岸入境人员不分目的地,全部就地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做核酸检测。

  2、14日内从其他口岸入境进京人员,全部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做核酸检测。

  3、隔离观察费用自理,检测费用按照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问题强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部门”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香港最新入境政策3月25日凌晨生效,暂时为期14天。

  1、所有非香港居民从海外国家或地区搭乘飞机抵港,将不能入境。

  2、从内地、澳门、台湾入境香港的非香港居民,如过去14日曾到过海外国家或地区, 也不能入境。

  3、香港机场将停止一切转机服务。

  4、所有从澳门及台湾入境香港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将与从内地入境香港的人士一样, 强制检疫14日。

  请您在出行前及时了解香港最新入境政策,如需问询,建议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查询:

  电话:+852 2824 6111

  网址:https://www.immd.gov.hk

  电邮:enquiry@immd.gov.hk